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二审裁判文书。厦门嘉联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厦门艾达成鞋业有限公司就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及涉外定牌加工出口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产生争议。经过二审,最终裁定艾达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艾达成公司合法取得涉案系列商标,且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有权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艾达成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其有权根据海关的通知扣留涉嫌侵权货物。
关键观点2: 嘉联恒公司在出口货物上使用了艾达成公司的商标,但未如实申报,导致货物被海关查扣。
艾达成公司在不清楚货物具体用途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关键观点3: 艾达成公司在处理期间审慎行使权利,难以认定其申请海关扣押涉案货物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嘉联恒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艾达成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关键观点4: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嘉联恒公司关于艾达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文章预览
—— 上诉人 厦门嘉联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艾达成鞋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案 裁判要旨 艾达成公司使用其名下的第65218736号商标“Mon Caramel”、第51764426号商标“ ”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阻止嘉联恒公司涉外定牌加工出口行为是否构成 不正当竞争 ? 第一,艾达成公司合法取得涉案系列商标,且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艾达成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有权将其涉案系列商标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嘉联恒公司 主张艾达 成公司恶意抢注案涉系列商标,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嘉联恒公司出口货物上使用了“Mon Caramel”等系列商标,但在申报出口将案涉货物申报为“无品牌”,其未如实申报行为导致因涉嫌商标侵权被海关查扣。 艾达成公司在不清楚货物具体用途的情况下,根据海关的通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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