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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16号 福州ch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xxxxxx):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5年1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xxx办公)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取得的出口退税款33990181.53元,但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应追缴你公司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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