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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4〕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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