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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咨询公司从事法律服务及代理业务,属违规经营妨碍法律服务市场,合同无效!

谈理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2-25 13:38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围绕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展开,涉及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合同有效性、服务内容等方面。咨询服务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及《法商咨询服务补充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案件涉及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以及关于新公司法第88条的相关讨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仅是法律咨询,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

咨询服务公司确认其提供的是有偿法律服务,但其行为存在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等参与案件的行为,该行为干扰了诉讼代理秩序。

关键观点2: 咨询服务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及《法商咨询服务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因为咨询服务公司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代理业务,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已经妨碍了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

关键观点3: 《律师法》规定律师收费在工伤赔偿中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而咨询服务公司的服务合同却按照获赔金额约定风险代理,该代理行为扰乱了现有的社会公共秩序。

法院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并裁定咨询服务公司返还基于该合同收取的服务费用。


文章预览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24421734@qq.com;法律咨询: 18710828321。 【本文重点】 1、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仅是法律咨询,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咨询服务公司确认其提供的是有偿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公司的行为存在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等参与案件的行为,该行为干扰了诉讼代理秩序, 咨询服务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及《法商咨询服务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2、咨询服务公司作为一家普通咨询公司,其经营范围是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代理业务,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已经妨碍了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 。 3、《律师法》规定律师收费在工伤赔偿中是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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