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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作出的决议存在程序瑕疵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0-2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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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某小区业委会就更换物业公司事宜通过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并制作了《物业服务招标方案及物业合同业主大会书面意见征求表》(以下简称意见征求表),意见征求表载明,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 表决以下内容: (1)是否同意按照“物业服务招标方案”进行招投标选定物业服务企业;(2)是否同意业委会按照公示的“物业服务合同”版本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意见征求表中业主意见选择栏(“同意”或“反对”)只有一项,所附《招标方案》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五名,由三名评标专家及业委会选派的二名成员组成。2020年4月16日,某小区业委会公示投票结果,内容为投票户数和相应转有面积均过半数,关于物业服务招标方案及物业合同的决定通过等。10月9日,某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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