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它详细解释了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以及在不同时间段内的工龄如何计算。此外,文章还提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内容
该复函针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明确了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方式,包括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后的不同计算方式。
关键观点2: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文章提到了多部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些法律对劳动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说明。
文章预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更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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