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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能否代位行使股东知情权?| 案件时讯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4-11-2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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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是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某生物科技公司是甲合伙企业投资的唯一公司。因获知生物科技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全某在向甲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问询相关情况无果后,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以自己名义向生物科技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案情介绍 01 有限合伙人向投资标的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 某生物科技公司共有3名股东,分别为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丙公司。其中,甲合伙企业共6名合伙人,张某星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也是甲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甲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均投资于生物科技公司。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某伟。丙公司股东为张某星、张某伟。张某星、张某伟为父子,二人还分别担任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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