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报道了一起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学校辞退的案件,学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规定。经过文昌法院审理,判决学校应该赔偿女职工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及工资等。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的三期情况降低其待遇或辞退女职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女职工生产期间被学校辞退
学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将其辞退,违反了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规定。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
经过文昌法院审理,判决学校应该赔偿女职工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及工资等。
关键观点3: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遵守法律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的三期情况降低其待遇或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在面对违法辞退时,要寻求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
文章预览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的 劳动权益实行特殊保护 是大众均知晓的事 可还是有企业 在女职工生产期间将其辞退 近日 文昌法院审理的一起 女职工生产期间被学校辞退的案件 依法判决学校应该赔偿女职工经济补偿 二倍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工资等 2020年小美被某学校聘用担任教师一职,学校与其签订的合同于2022年7月30日期满。2022年10月26日,小美开始休产假,2022年11月始该校停发小美的工资。2022年11月26日,该校在校内公示栏张贴《旷工自动离职通告》:“我校与小美的劳动合同于7月30日到期,期满未续签,按原工资待遇不变继续从事教师工作。2022年10月26日,因小美未按规定提出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旷工,至今已连续旷工30天。我校决定, 自2022年10月26日起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2023年6月,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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