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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韦某某、周某某与苏州某建筑公司、徐某某、江苏某建设公司、某置地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置地公司将苏州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施工,后江苏某建设公司将工程中的架子工劳务分包给徐某某。2021年3月,徐某某安排韦某某、周某某到工地上从事架子工工作,工资按天结算。2022年1月,徐某某向韦某某、周某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1月26日结清拖欠韦某某、周某某在涉案工程上的人工工资75100元。某置地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就总包合同已经完成结算,并已足额支付工程款。就江苏某建设公司就涉案工程与徐某某之间的结算问题,江苏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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