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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张某给付周某彩礼15万元。同年9月,双方依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周某出资购买必要的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并支付绝大部分生活费用。2023年6月,双方解除婚约。2024年2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彩礼15万元、恋爱期间的转账18083元、购置三金费用8866元。 关联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且彩礼大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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