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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投资款已缴但合伙人资格未取得涉及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无讼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0-2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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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能源、网络电视、消费金融等新兴投资领域受机构投资者追捧的前几年,如果投资人前面获取消息慢了一步,后面只能协商投资载体的管理人,意图抓住最后的投资机会“搭便车”,进而可能出现投资款已交付、投资人身份一时无法获取的尴尬境地,最后又很可能因投资项目的快速出险而分道扬镳,投资人要求投资载体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便顺势而生。这一类纠纷在实务中比较少见,且较为疑难,本文以有限合伙人投资入伙失败为例,进行初步的分析。 01 典型案例简介 深圳某投资公司听说某新能源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且拟于未来几年内在某证券交易所上市,故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机会投资该新能源公司。与此同时,合伙企业A(共有合伙人12人)已成立多时,且已初步与新能源公司达成《股权增发认购协议》,并即将转款给新能源公司。投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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