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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信视点 | 商标遭遇撤三危机?有些使用证据可能不予认可!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5-01-0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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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三年不使用撤销实践中不同的证据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可以给商标注册人一些参考。 作者 | 崔丽娜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条规定主要是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即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当积极进行商业使用,避免商标的闲置、囤积甚至倒卖,因此商标注册人具有积极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 基于该条法律规定,只要商标注册满三年,如果没有进行真正的商业使用,任何人都可以以“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为维持商标的有效性,商标注册人在这类案件中可以抗辩“商标不被撤销”的理由大体是两种: ① 提供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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