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关于数据财产权的确立问题,指出虽然多数学者认为应当设立数据财产权,但仍有声音认为存在难以解决的难题,并提出了替代方案。文章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展开财产权本体论分析,认为数据确权并未面临难题,并且权利模式更有利于促进数据价值的释放。文章还对替代方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它们存在的缺陷。最终,文章认为数据确权难题为伪难题,应采用财产权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关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数据财产权的确立
文章讨论了数据财产权的确立问题,多数学者支持设立数据财产权,但也有声音认为存在难题,并提出了替代方案。
关键观点2: 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的应用
文章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展开财产权本体论分析,认为数据确权并未面临难题,并强调权利模式更有利于促进数据价值的释放。
关键观点3: 替代方案的评析
文章对提出的替代方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它们存在的缺陷,并认为数据确权难题为伪难题。
关键观点4: 结论
文章认为应采用财产权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关系,指出权利模式更有利于促进数据价值的释放。
文章预览
杜牧真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 虽然应当设立数据财产权的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但目前依然有一种声音认为,数据财产权的确立面临一系列难以破解的难题,并基于此担忧而提出了替代方案,这使得迄今为止在以何种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这一基本问题上依然悬而未决。通过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来展开财产权本体论分析可知,民法框架下的财产权内容仅包括排他权与法律处分权,事实支配权为国家宪法所“概括”确认的自由,其至多为民事财产权所保护的法益。进而,数据确权所确认的是排他利用数据的法律之力与改变数据权利关系的法律之力。这可证明,数据确权并未面临无法设立的难题、权利难以清晰界定的难题、权利难以合理分配的难题以及阻碍数据价值释放的难题。不仅如此,由于采用财产权模式能够赋予数据财产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