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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员工拒绝调动滞留原地,公司解除合法吗?|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10-03 20:1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及调动的劳动争议案例。员工王阿三与公司之间因工作地点调整引发争议,最终引发劳动争议。通过对此案例的解析,探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的调岗合理性以及员工的权益保障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及调整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约定需要明确且合理,对于全国连锁型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员工同意岗位异地安排。但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对调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同意程度。

关键观点2: 公司调岗的合理性

公司在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时,应具有合理性。合理性应考虑企业的特殊性质、员工异地工作的合同约定、员工先前的工作经历、家庭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公司应确保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不增加员工负担,不影响其生活。

关键观点3: 员工的权益保障

员工在面临工作地点调整时,应关注自己的权益保障。对于不合理的调岗,员工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中,员工应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小编按: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中如果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正常情况下应理解为这种约定太宽泛,不具合理性。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属全国连锁型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是否合理?小编特选登了如下这个案例,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2010年10月20日,王阿三与大妈水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南京公司工作。 2013年3月1日,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常州,任见习店经理。同年4月23日,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苏州,任苏州车站路南广场店经理。同年11月16日,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长沙,任长沙高铁南站店经理。 2015年1月1日,公司与王阿三订立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从事甲方指定的管理岗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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