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它详细说明了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各种证据的种类、提取要求和使用方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还涉及域外证据、自认违法事实的处理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证据种类和提取要求
规定详细列出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种证据的定义、提取要求和使用方式。
关键观点2: 域外证据的处理
规定涉及了域外证据的认定手续和翻译要求。
关键观点3: 证据的证明力
规定提供了不同种类证据的证明力顺序和规则,以及当事人陈述和辨认意见的处理方式。
关键观点4:
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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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现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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