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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丨“搬运”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吗?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1-2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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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林某在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文中附有北京某企业的录用名单,名单里虽对姓名作打码处理,但院校、专业与学历信息未打码,杨某的相关信息也在其中。文章虽然对杨某姓名作了打码处理,但仍可根据其他信息识别出为杨某。该录用名单为录用单位依据公示程序进行公开,但已在公示期满后予以删除。杨某发现林某发布的文章后,便向林某发送微信告知其已构成侵权,但林某未予删除或修改。 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杨某将林某诉至法院,主张林某发布的涉案文章中公开了自己的姓名、学校、专业、学历信息,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要求林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经企业公示程序合法公开的录用名单信息,若名单中人员明确拒绝行为人在其他平台公开发布的,行为人应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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