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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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公司是空壳,追债如何追股东?这14种情形下,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志轩  · 公众号  ·  · 2018-11-05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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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4 日 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邓海虹,北京京师律所高级合伙人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 当然这种观点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 今天为您概括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14 种情形。   1 、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 28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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