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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劳动法库小编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李寻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入职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项目管理岗。 2022年12月24日李寻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李寻未去公司工作。 2023年1月至7月李寻先后 多次要求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公司仍未开具。 李寻于2023年8月1日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并赔偿损失。 仲裁委不予受理。 李寻不服,提起诉讼。并提交如下证据: 2022年12月26日北京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入职通知书》,载明:“4、入职时您须提交如下资料(5)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022年12月28日该公司出具《不录用通知》,载明:“因您未能提供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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