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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纪检 监 察报 , 作者 : 艾 思 【典型案例】 甲曾任A县政府办公室主任、B县政府副县长,乙系B县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均在B县,甲、乙二人系高中同学,关系很好。 2010年,时任A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甲因其子购房向乙借款100万元,二人未签订借款合同,但甲向乙表示,自己在市区有一套市价200万元的房产,因一直没办下房产证,暂时无法出售,待产权证办理后立即出售,用售房款归还乙的借款,乙同意。2011年年初,乙向甲催要该笔借款,甲表示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预计2012年办下后归还借款。 2012年,甲提任B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后受乙的请托,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规划调整等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帮助,使乙获利巨大。2012年,甲顺利办理了房产证,但并未将房产出售归还借款。至2022年案发,甲、乙二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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