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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经常碰到合同主体和签字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辩称合同签字的人员并不能代表其订立和履行合同。如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内部承包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材料商签订合同,而建筑施工企业则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均未经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面对此类案件,法官判断的逻辑思路是:职务行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即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如答案是否定,再审查是否构成有权代理,如没有代理权,则判断是否符合表见代理。在此逻辑链条中,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最有难度的,下面法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就合同案件表见代理的认定,作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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