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涉及到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的相关调整。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关键观点2: 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的调整
通知中明确了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处理方式,以及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
关键观点3: 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的调整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销售2年以上和不满2年的住房的增值税征收方式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4: 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的调整
通知中明确了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契税征收标准,以及适用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关键观点5: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此日期之前的个人销售、购买住房的税务申报也有相应规定。
文章预览
11月18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是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二是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本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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