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简要概述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内容,包括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文章还提到了环境保护的其他重要措施和制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内容
包括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关键观点2: 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的新规定
机构需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若违规,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并可能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关键观点3: 环境保护的其他重要措施和制度
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农村环境保护等。政府还采取了多项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加强污染治理等。
文章预览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如下修改(自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 (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实行分级审批,分别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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