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是否还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文章介绍了两种观点,并详细阐述了支持共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包括执行标的权属争议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和执行标的可分割物处理方式等。文章还介绍了共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四种情况和审理的类型化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问题的提出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是否还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争议。
关键观点2: 共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正当性
支持共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包括执行标的权属争议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以及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功能存在区别等。
关键观点3: 共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
共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有四种情况:共有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相应财产份额为由请求排除执行;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标的是可分物且适于分割处置;共有人以其系执行标的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共有人以其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
关键观点4: 共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类型化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判断是否需要中止审理代位析产诉讼,以及如何处理两种程序之间的衔接。
关键观点5: 结语
对共有财产的查扣冻主要是为了保障后续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后,共有人仍有权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律适用》“实践法学笔谈”栏目。 【作者简介】 郑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执行裁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 全文共 2828 字,阅读时间 约 7 分钟。 一、 问题的提出 执行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是否还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执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后,执行标的析产分割已经进入人民法院的司法评价视野。 此时,不应再准许共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免对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评价,造成审理结果冲突。共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功能、诉讼请求均不相同。 前者在于分割财产份额以确定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后者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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