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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施迈 | 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科技媒体  · 2024-07-27 08: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及其权利体系,并探讨了信号说、修正的信号说、节目说和节目群说的优劣。文章指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应为载有节目的信号,因为信号承载了广播组织的贡献和投资利益,并有助于新技术背景下的权利保护。同时,文章对《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的规定进行了反思,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为“载有节目的信号”,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缩解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应为载有节目的信号

广播组织通过传输节目的过程产生有别于作品和其他现存客体的新成果,即载有节目的信号,是广播组织权的唯一客体。

关键观点2: 信号承载广播组织的贡献与投资利益

信号承载着广播组织的投资利益,是广播组织权正当性与必要性的来源。

关键观点3: 国际共识趋向于认可“信号说”

国际共识逐渐趋向于“信号说”,以“信号”作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优越性已得到体现,且有助于新技术背景下的权利保护。

关键观点4: 对《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规定的反思与建议

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为“载有节目的信号”,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缩解释,以避免与著作权人等主体在三网融合环境中产生的权利冲突。


文章预览

目次      一、引言 二、“修正的信号说”实为“伪信号说” 三、“节目(群)说”之辩 (一)“节目说”之辩 (二)“节目群说”之辩 四、“信号说”之证成 (一)信号承载广播组织的贡献与投资利益 (二)保护信号不等于保护物权客体 (三)国际共识趋向于认可“信号说” (四)以信号为客体有助于新技术背景下的权利保护 五、对《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规定的反思与建议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4年第6期——纪念《著作权法》修订实施三周年专刊,原标题为《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作者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施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在关于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现存观点中,“修正的信号说”名为保护信号,实际上仍将节目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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