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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公司 伪造转让人 杨某 签名 转让专利; 环某专代所 代理涉案专利转让至中某公司 名下; 中某公司 没有缴纳年费致使专利权终止 ; 于是,杨某起诉中某公司、环某专代所。 最高法院认为:中某公司伪造杨某签名的专利转让协议,并委托环某专代所将涉案专利转移至其名下,具有侵权故意。 环某专代所在接受中某公司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的委托时, 应审查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杨某变更为中某公司是否是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 在杨某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环某专代所疏于进一步向杨某本人核实签名的真实性, 从而导致涉案专利在未获得杨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错误变更到中某公司名下,环某专代所对此 存在过失 。 中某公司伪造杨某签名的故意行为与环某专利所疏于对杨某签名真实性核查的过失行为前后叠加,最终导致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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