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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个人利益,故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 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时,应理解为该行为仍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他人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能够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 北京中裕安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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