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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 ——对侵权获利巨大的恶意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 【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知终19号[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施某德电气欧洲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欧洲公司)将核定使用在第9类断路器、电开关等商品上的“ ”“施耐德”注册商标许可给其投资的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中国公司)使用。施某德中国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有多个电气生产企业,且多以“施耐德”作为企业字号。 “ ”“施耐德”等系列商标在电气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施某德中国公司认为,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施某德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登记含有“施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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