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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浙江省婚假规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婚假规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鼓励适龄婚育,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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