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劳动法库
国内顶尖的劳动法实务分享平台,超过50万专业人士关注,包括法官、仲裁员、律师、HR、法务等,每日分享劳动法实务文章和实用指导案例,第一时间推送各地最新裁判意见,全实务纯干货!关注劳动法库,立即拥有一座干货仓库!
今天看啥  ›  专栏  ›  劳动法库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27 21:00
    

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当事人问题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起诉时,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关键观点2: 多份文件均强调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起诉权利

文件中多次提及,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服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其争议的主体没有变,仍是原企业法人与被处理的职工。

关键观点3: 文件背景和目的

该文件是为了解决一些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明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以谁为被告或第三人。


文章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9日法(经)复〔1988〕5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1988年8月2日陕高法研〔1988〕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一些法院对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