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事案解明义务的规制模式与路径展开,分析了事案解明义务的现状与问题,包括其程序规范的分散性、实体规范的个别性、理论解释的分歧性。文章认为事案解明义务具有比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论、初步证明责任论更具解释力的整合优势,并建议从隐性法理迈向明文规范。文章还讨论了实体法上初成的赋权型与义务型规范,并分析了事案解明义务的程序立法内容,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最后,文章总结了事案解明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价值与功能,并探讨了其在程序法上的明文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事案解明义务的现状与问题
事案解明义务在程序规范上呈现出分散性,在实体规范上表现为个别性,在理论解释上存在分歧性。这些特征影响了事案解明模式的转型和程序内容的合理展开。
关键观点2: 事案解明义务的优势
事案解明义务能够充分解释本证标准的降低、反证动机的产生、消极后果的认定,相比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论、初步证明责任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关键观点3: 事案解明义务的程序立法内容
事案解明义务的程序立法应明确构成要件,包括申请与抗辩要件,法律效果更适宜采用推定真实说而非自由心证说,效果性评价规范有利于限定义务的边界。
关键观点4: 事案解明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与功能
事案解明理论有助于加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协调,提高诉讼效率,并有助于解决信息失衡和证据不均衡分布的问题。
文章预览
论事案解明义务的规制模式与路径展开 作者 :曹建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 :《现代法学》2024年第5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我国的事案解明义务呈现出程序规范上的分散性、实体规范上的个别性、理论解释的分歧性,严重影响到事案解明的模式转型、实体与程序的路径选择、程序内容的合理展开。事案解明义务比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论、初步证明责任论更具解释力的整合优势,能够充分解释本证标准的降低、反证动机的产生、消极后果的认定,有必要从隐性法理迈向明文规范。实体法初成的赋权型与义务型规范远未形成健全周延的体系,而诉讼法上事案解明义务具有填补救济范围和简化实现方式的功能,应当由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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