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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51 (图源网络 侵删) 建设工程案件,大部分双方对工程价款是没有办理结算的,因为结算就面临付款,所以往往发包方都故意拖延,不愿意办结算,导致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可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达成结算协议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又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呢?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被告杨某作为发包方将A工程发包给原告刘某,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刘某依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经核对账目,杨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A工程总价款100万元,已支付60万元,未支付40万元。后杨某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杨某辩称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并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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