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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低价承租本单位商铺赚取差价怎样定性

乌鲁木齐纪检监察  · 公众号  ·  · 2024-12-2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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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勾结亲友按照以往低价承租本单位已大幅升值的房屋,再转租牟利,对此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共同犯罪原理,认清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本质,准确定性。有这样一起案例。甲为A国有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A公司在当地经营一自有生活园区,其中配套若干商铺对外租赁。2010年,商人乙与A公司签订合同,以当时市场价每间6000元/月承租A公司园区3间商铺。2020年1月,乙发现A公司园区宿舍楼区域人流量大,同位置相关商铺租金已达上万元,A公司若在此改造出新商铺必然供不应求。乙与甲的妻子丙关系较好,遂告知丙该想法,并邀约丙一起合作承租商铺再转租赚钱,但需要丙说服甲提供新的商铺。丙将该情况转告甲,甲表示同意。后甲乙丙三人商定,由甲负责提供商铺,由乙负责出面申请承租,再转租赚取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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