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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来源微信公号:兰台劳动; 作者:程阳、 余燕、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作者单位:兰台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目前,不少公司都在加强绩效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很重要的工作,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引。 一 “不胜任工作”的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一)“不胜任工作”的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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