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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鸣 8月13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通知 将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从“成都市”调整为 “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 ↓ ↓ ↓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 1.无住房的 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 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此前消息>> 成都购房新政!“首套房”按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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