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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研究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1、债权人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对债务进行催收即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债务人在该经营场所长期无人。2、国有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判断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4号枫叶新都市*********号。 法定代表人 :王忠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忠信,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 :薛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田江伟,男,1991年9月2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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