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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作者 张科峰 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的中介合同与委托人拟与第三人签订的目标合同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事实上的联接关系,当事人甚至可以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条款,在二者之间建立起更为紧密的法律联系。然而,两者迥异的合同性质与签约目的,决定了中介人的合同义务只能以中介合同为限,而中介人最核心的合同义务就是促成目标合同的签署。在中介人已促成了目标合同的签署且未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一般不能以目标合同的交易条款不合预期或存在履行障碍等事由,对中介报酬的支付提出抗辩。 01 现实中的问题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中介人为履行中介合同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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