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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 太业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阳过发送录用函,告知阳过于2018年7月23日来公司办理正式录用及报到手续,其将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自正式报到上班之日起算,其月度收入为30,056元。 阳过于2018年7月23日报到入职,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 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 。 2021年6月18日, 公司书面通知阳过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22日期满,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 。阳过签收该通知。 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为阳过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阳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公司已支付阳过离职补偿金93,042元。 2021年8月5日,阳过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在其劳动合同没到期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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