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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的,属于无权处分!(附:解决办法)|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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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 ,欢迎 ↑ 订 ↑ 阅 ↑ 在后台回复数字" 9 "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 27588775@qq.com 【最高人民法院】 他人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无权处分股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作 者 | 唐青林 李舒 韩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延伸阅读: 👉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及股权代持协议6大核心条款范本(应对策略+典型裁判规则) 👉 最高院判例:仅有转账凭证而无书面代持协议,不能认定股权代持(即使家人作证也不行) 👉 最高法院:即使伪造公司公章被判刑,但公司所签担保合同仍合法有效(11个判例)|法客帝国 👉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也可以直接从公司分红!(附:超出你想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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