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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4700字,阅读需19分钟 关于股权代持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无论如何取得,股东名册是公司法所明确认可的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对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32条第2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56条第2款、第86条第2款均有大体一致的规定。实践中,往往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书、公司章程的记载也可以成为股东资格的判断依据,但从公司法的规定来说,共识性观点认为股东名册记载对股东资格具有推定效力,股权登记具有对抗效力。特别值得研究的是,实践中大量出现代持股的现象,在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股权之争时,当然就不能简单地看股东名册等公司文件记载。隐名股东起码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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