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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旭春 | 许谐昱 审校:周磊 引言 2024年11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境内责任人规定》”或“新规”),自2025年7月1日施行,拨开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MAH”)应当指定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境内责任人” [1] )相关监管的迷雾。作为监管进口药品及境外MAH的重要抓手,过去几年间《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均探讨了境内责任人的监管方式,但此前相关征求意见稿均未落地,我们在提供咨询及许可交易服务的过程中亦收到大量境外、跨国企业就如何落实境内责任人主体责任之实操细节的疑问。 我们认为,由谁担任境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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