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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品确权并无必要

青苗法鸣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法律  · 2024-08-03 18:08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数据产品确权的体系批判》从体系性的角度对数据产品确权论进行了批判。文章指出,数据产品确权论与现行财产权体系存在矛盾,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破坏和重叠保护。作者首先界定了数据产品的概念,并梳理了数据产品确权论的理据。随后,文章从财产权体系的角度审视了数据产品确权论的必要性和妥当性,认为数据产品确权没有必要且不妥当。文章强调,数据产品确权论未能透彻把握现行财产权体系的意义脉络,其倡议的数据产品财产权会侵占公共知识领域,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并对现行财产权体系造成破坏性的重叠保护,因此不可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数据产品确权论与现行财产权体系存在矛盾

文章认为,数据产品确权论未能透彻把握现行财产权体系的意义脉络,其倡议的数据产品财产权会破坏法律体系。

关键观点2: 数据产品确权论导致法律体系破坏和重叠保护

文章指出,数据产品确权论会侵占公共知识领域,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并对现行财产权体系造成破坏性的重叠保护。

关键观点3: 数据产品确权论没有必要且不妥当

文章强调,数据产品确权论没有透彻理解财产权体系的价值一致性追求,其倡议的数据产品财产权不符合法律体系的要求,因此不可取。


文章预览

编者按: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不少人呼吁对数据产品进行确权以为经济发展供应法治保障,然而,这种主张恐怕与我国现行财产权体系存在一定矛盾,值得反思。 本文即从体系性的角度出发,对数据产品确权论予以批判,值得一读。 原文标题: 《数据产品确权的体系批判》 文章来源: 公众号“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简介 郑金涛,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目前关于数据确权流行一种理论主张,即为具象化的数据产品创设财产权保护,以填补现行财产权制度的“漏洞”。新型财产权的建构须受现行财产权体系的制约,不应有体系上的矛盾。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足以妥当保护数据产品利益,数据产品确权并无必要。未能在现行财产权体系中获得保护的数据产品,实乃知识产权法基于公共领域原则所作的刻意留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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