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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天出发去单位上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认工亡吗?

劳动法研究  · 公众号  ·  · 2024-10-1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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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子非鱼说劳动法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案号:( 2019 )川行申 290 号 基本事实 杨某勇之父杨某生前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为杨某安排有宿舍 。甲公司 2018 年 1 月 6 日至 7 日放假, 2018 年 1 月 8 日甲公司开始上班 。杨某便利用甲公司放假期间从甲公司住地三台县永明镇骑摩托车回到三台县三元镇看望家人, 杨某休息两天后于 2018 年 1 月 7 日下午 16 时左右, 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行,当日 17 时 35 分许杨某行驶至绵盐路 17KM+550M 路段(永明两河路口)左转往永明镇方向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某当场死亡。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杨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杨某勇作为申请人提交杨某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杨某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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