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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工程中,如何区别转包和挂靠?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2-04 16:5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个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例。涉及原告马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工程合作、与B政府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以及挂靠与转包法律关系的区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马某与A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实际进场施工并主张欠付工程款150万元。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与A公司之间是“挂靠”还是“转包”法律关系。

关键观点3: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马某与A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双方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无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发包人B政府明知马某的挂靠行为,故马某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B政府主张权利。

关键观点4: 挂靠与转包的区别

挂靠实质为借用资质的借名行为,而转包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两者在介入工程的时间节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对外经营的名义等方面存在区别。

关键观点5: 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挂靠情形下,合同无效,责任承担需考虑发包人是否知情;转包情形下,转包合同无效,但总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实际施工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73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被告A公司经招投标承包了B政府的改造提升工程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原告马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并实际进场施工。后原告马某主张已完成部分工程,但被告A公司和B政府未足额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15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马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系“挂靠”还是“转包”法律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原告马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而被告A公司中标时间为2021年7月,《工程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在前,且原告马某在该工程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已进场施工;第二、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工程由马某组织施工,负担盈亏,A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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