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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监事未尽勤勉义务且实际参与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对公司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7-1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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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2018年)》第53条(对应新《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同时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监事,不仅未予制止,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执行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监事的勤勉义务,与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日。2007年S与Z共同收购利某持有的某公司53.3%股权,并就S代持Z的部分股权及股权对价款支付方式等事项分别进行了约定。2007年11月23日,股东变更为S、Z,法定代表人S。2009年4月16日,股东S名下的某公司股权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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