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案件。监事Y作为公司财务和监事,未能尽到勤勉义务,对董事Z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予制止,反而协助执行。案件涉及Z通过虚假资料变更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后续对公司的大额资金转移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Y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还对监事勤勉义务的认定进行了评析,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等法定义务,以及具体判断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的衡量标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公司监事Y在董事Z实际控制公司期间,未履行监事职责,对Z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予制止,反而协助执行。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前审判决认定Y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误。
关键观点3: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Y作为公司监事和财务人员,严重背离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要求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对Z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协助执行,因此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4: 监事勤勉义务的认定
《公司法(2018年)》第147条对监事的勤勉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判断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主要以普通谨慎的监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本案在裁判中充分结合了《公司法》对监事的法定义务,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的义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义务、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进行纠正的义务等。
文章预览
一、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2018年)》第53条(对应新《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同时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监事,不仅未予制止,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执行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监事的勤勉义务,与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日。2007年S与Z共同收购利某持有的某公司53.3%股权,并就S代持Z的部分股权及股权对价款支付方式等事项分别进行了约定。2007年11月23日,股东变更为S、Z,法定代表人S。2009年4月16日,股东S名下的某公司股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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