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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贺雪峰 本文经授权节选自《东西中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在《土地管理法》出台前,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不经过国家审批即用于建设用途。20 世纪 70 年代发展乡镇企业基本都占用了集体土地,包括集体耕地。 《土地管理法》于 1986 年通过、1988 年修正、1998 年修订(后于 2004 年第二次修正、2019 年第三次修正)。在《土地管理法》颁行之前,农村集体兴办乡镇企业可以占用集体土地。直至 1998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仍然留有余地,规定“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总体来讲,在 1998 年《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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