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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用房产和第三人混合担保,到期还不了,银行该找谁?法院判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2-1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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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邵县一男子向银行借款, 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作担保, 第三人(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 该男子不履行还款义务, 与公司就谁先承担还款责任各执一词, 银行该如何收回借款? 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2021年4月16日,何某、甲公司(何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朋友)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何某向乙银行借款42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借款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5年期以上LPR加95基点”计算,逾期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由甲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何某与乙银行又签订了《抵押合同》,何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进行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乙银行依约向何某发放了借款。 借款到期后,何某未按约还本付息。乙银行依约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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