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我国数据治理范式的反思,指出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文章认为,数据的价值源于流通,现有数据治理范式过度强调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忽视了数据流通的重要性。文章建议通过数据分类分级为工具,以有利于数据流通为前提,以数据权益保护为保障,结合不同应用场景赋予数据主体相应的数据权益,形成数据流通治理范式,以呼应数据“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从而指导建构我国数据基础法律制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现有数据治理范式的弊端
现有数据治理范式过度强调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
关键观点2: 数据的价值源于流通
文章强调,数据的价值源于流通,而不是单纯的保护。现有数据治理范式忽视了数据流通的重要性,导致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受阻。
关键观点3: 数据流通治理范式的必要性
文章建议,应以数据流通为核心构建数据治理范式,平衡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流通的关系,以释放数据要素的价值。
关键观点4: 数据治理范式的构建
文章提出,数据治理的路径应以分类分级为工具,以数据流通为前提,以数据权益保护为保障,合理分配各类数据主体在不同场景中的动态数据权益。
关键观点5: 数据基础法律制度的构建
基于数据流通治理范式构建我国基础数据法律制度,能够打破传统的数据权益保护思维,迈向数据流通,推动数据治理实践的发展。
文章预览
从保护到流通: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反思 商建刚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需重新进行数据治理范式选择。通过考察我国顶层设计与社会实践、欧盟的数据治理立法进程、美国数据治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发现,数据的价值实现有赖于数据流通。但是,目前尚未形成相应治理范式对数据流通予以支撑。证成数据流通治理范式,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建构我国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应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工具,以有利于数据流通为前提,以数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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