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家套用短视频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短视频的法律含义、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短视频的独创性判定等知识点,并引用了法官的说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短视频已成为大众休闲消遣的重要途径和商家宣传销售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呈现上升趋势。
关键观点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家“套用”短视频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不构成视听作品,属于录像制品。商家侵犯了原创者的录像制作者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3: 法官对短视频的法律含义、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短视频的独创性判定进行了详细解释。
强调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核心在于独创性,短视频的“篇幅”并非独创性评价的决定性标准。
文章预览
短视频已成为大众休闲消遣的重要途径, 亦成为商家进行宣传销售的重要渠道。 与此同时, 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也呈现上升趋势。 作为短视频制作者, 随意“套用”他人视频 使用其画面、文案 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又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近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 因商家“套用”他人短视频引发的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案情回放 橙子公司(化名)在某视频平台注册了账号,粉丝量超100万,商品销量合计近90万件。为介绍宣传“美粒”(化名)品牌面罩及相关产品,橙子公司创作并录制了多条短视频,并发布在其账号中。 后来橙子公司发现,栗子公司(化名)未经许可,为宣传、销售同类面罩产品,擅自使用了自己已发布短视频中的文案及配音,制作侵权视频并发布在栗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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