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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阮某海、叶某玲诉称:阮某海、叶某玲系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某小区3幢多套室负一楼至一楼的楼梯通道的所有权人,对该楼梯间具有专属所有权,并非与叶某仙、叶某华共同使用楼梯间。根据叶某仙、叶某华所处商铺规划设计图,该商铺还有两处通道,争议楼梯通道非唯一通道。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阮某海、叶某玲对案涉楼梯通道具有专属所有权,叶某仙、叶某华不享有通行权;2.诉讼费由叶某仙、叶某华承担。 被告叶某仙、叶某华辩称:1.叶某仙、叶某华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该楼梯通道为公共通道,且叶某仙、叶某华于2014年7月购买该商用房至今,一直从该楼梯通道出入,从未出现争议。2.楼梯通道应认定为历史形成的通道,且为唯一通道,故叶某仙、叶某华享有该楼道通行权。 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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