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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越中国律师 -- 傅毓军 2015 年 3 月 25 日,财务部颁布第 38/2015/TT-BTC 号《关于产品进出口的海关监管、检查、进出口税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第 86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财务部颁布第 39/2018/TT-BTC 号通知第 1 条第 58 条修改)规定了进出口产品的海关程序 。 1. 海关文件 : 进出口产品的海关单证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境内企业与出口加工企业或非关税区企业之间贸易的产品,报关人员按照财政部规定改用增值税发票或销售发票代替商业发票。除加工企业或非关税区企业融资租赁,报关员无需提交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或销售发票。 2. 办理通关手续的时限 : 自出口产品通关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当现场办理海关手续。 按照上述越南法律规定,出口产品自通关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现场进口商必须办理海关手续。 越南中资企业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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